養護機構或製造工逃逸已滿6個月 就服法生效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遞補
[ 2013-12-27 ]
養護機構或製造工逃逸已滿6個月
就服法生效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遞補
勞委會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公布生效後(12月27日),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