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養護機構或製造工逃逸已滿6個月 就服法生效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遞補     
[ 2013-12-27 ]


養護機構或製造工逃逸已滿6個月
就服法生效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遞補

勞委會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公布生效後(1227日),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勞委會1227日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書表共有10份,包括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入國引進申請書表、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初、重招申請書等,即日起生效受理申請。

勞委會說明,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就業服務法修正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已取得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函者,得於就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雇主在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若是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另針對就服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原雇主為符合遞補規定,勞委會提醒,在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記得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相關書表本社以電子郵件寄出,未收到請電(022765-0906


(資料來源:外勞社報導1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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