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條件

一.申請外籍監護工必須具備殘障手冊或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 
    評估。
3.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老人癡呆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慢性精神病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11.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二.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4.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需要】
5.被看護者由勞委會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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